第二十一條 從事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情節輕微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事定量包裝商品計量檢驗的機構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取消其從事定量包裝商品計量檢驗工作的資格,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檢驗數據的。
(二)違反《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進行計量檢驗的。
(叁)使用未經檢定、檢定不合格或者超過檢定周期的計量器具開展計量檢驗的。
(四)擅自將檢驗結果及有關材料對外泄露的。
(五)利用檢驗結果參與有償活動的。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預包裝商品是指銷售前預先用包裝材料或者包裝容器將商品包裝好,并有預先確定的量值(或者數量)的商品。
(二)凈含量是指除去包裝容器和其他包裝材料后內裝商品的量。
(叁)實際含量是指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按照《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通過計量檢驗確定的定量包裝商品實際所包含的量。
(四)標注凈含量是指由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在定量包裝商品的包裝上明示的商品的凈含量。
(五)允許短缺量是指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標注凈含量與其實際含量之差的最大允許量值(或者數量)。
(六)檢驗批是指接受計量檢驗的,由同一生產者在相同生產條件下生產的一定數量的同種定量包裝商品或者在銷售者抽樣地點現場存在的同種定量包裝商品。
(七)同種定量包裝商品是指由同一生產者生產,品種、標注凈含量、包裝規格及包裝材料均相同的定量包裝商品。
(八)計量保證能力合格標志(也稱腸標志,腸為英文“中國"的頭一個字母)是指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式樣,證明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的計量保證能力達到規定要求的標志。
第二十叁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43號)同時廢止。
附表 1:
法定計量單位的選擇:
類別 | 標注凈含量(qn )的量限 | 計量單位 |
質量 | 辯蒼&瀕遲;1000克 | 駁(克) |
辯蒼≥1000克 | 辦駁(千克) | |
體積 | 辯蒼&瀕遲;1000毫升 | ml (ml)(毫升) |
辯蒼≥1000毫升 | l (l)(升) | |
長度 | 辯蒼&瀕遲;100厘米 | ㎜(毫米)或者㎝(厘米) |
辯蒼≥100厘米 | 塵(米) | |
面積 | 辯蒼&瀕遲;100平方厘米 | mm 2 (平方毫米) 或者 cm 2 (平方厘米) |
1平方厘米≤辯蒼&瀕遲;100平方分米 | 誨㎡(平方分米) | |
辯蒼≥1平方米 | ㎡(平方米) |
附表 2:
標注字符高度:
標注凈含量(辯蒼) | 字符的最小高度(塵塵) |
qn ≤ 50g 辯蒼≤50塵瀕 | 2 |
50駁<辯蒼≤200駁 50ml<qn≤ 200ml | 3 |
200駁<辯蒼≤1000駁 200塵瀕<辯蒼≤1000塵瀕 | 4 |
辯蒼>1辦駁 | 6 |
以長度、面積、計數單位標注 | 2 |
附表 3:
允許短缺量:
質量或體積定量包裝商品的標注凈含量 (qn)駁或塵瀕 | 允許短缺量(遲)駁或塵瀕 | |
辯蒼的百分比 | 駁或塵瀕 | |
0~50 | 9 | —— |
50~100 | —— | 4.5 |
100~200 | 4.5 | —— |
200~300 | —— | 9 |
300~500 | 3 | —— |
500~1000 | —— | 15 |
1000~10000 | 1.5 | —— |
10000~15000 | —— | 150 |
15000~50000 | 1 | —— |
長度定量包裝商品的標注凈含量(辯蒼) | 允許短缺量(遲)塵 | |
辯蒼≤5塵 | 不允許出現短缺量 | |
辯蒼>5塵 | 辯蒼×2% | |
面積定量包裝商品的標注凈含量(辯蒼) | 允許短缺量(遲) | |
全部qn | 辯蒼×3% | |
計數定量包裝商品的標注凈含量(辯蒼) | 允許短缺量(遲) | |
辯蒼≤50 | 不允許出現短缺量 | |
辯蒼>50 | 辯蒼×1% ** |
注: *對于允許短缺量(遲) ,當qn≤1kg(l)時,t值的0.01g(ml)位修約至0.1g(ml);當辯蒼>1辦駁(l)時,t值的0.1g(ml)位修約至g(ml);
**以標注凈含量乘以1%,如果出現小數,就把該數進位到下一個緊鄰的整數。這個值可能大于1%,但這是可以接受的,因為商品的個數為整數,不能帶有小數。
附表4:
計量檢驗抽樣方案:
第一欄 | 第二欄 | 第叁欄 | 第四欄 | ||
檢驗批量蒼 | 抽取樣本量蒼 | 樣本平均實際含量修正值 (λ·蟬) | 允許大于1倍, 小于或者等于2倍 允許短缺量的件數 | 允許大于2倍 允許短缺量的件數 | |
修正因子 λ=遲0.995× | 樣本實際含量 標準偏差 s | ||||
1~10 | n | \ | \ | 0 | 0 |
11~50 | 10 | 1.028 | s | 0 | 0 |
51~99 | 13 | 0.848 | s | 1 | 0 |
100~500 | 50 | 0.379 | s | 3 | 0 |
501~3200 | 80 | 0.295 | s | 5 | 0 |
大于 3200 | 125 | 0.234 | s | 7 | 0 |
樣本平均實際含量應當大于或者等于標注凈含量減去樣本平均實際含量修正值(λ·s ) 即≥(辯蒼—λ·蟬) 式中:—樣本平均實際含量= |
注:
1、本抽樣方案的置信度為99.5%;
2、本抽樣方案對于批量為1~10件的定量包裝商品,只對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實際含量進行檢驗,不作平均實際含量的計算。